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备如下特点:
1、客体特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ww1]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①
国内民法典是民法的要紧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对于防范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角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要紧有哪些用途。而合同诈骗罪使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合同成为侵犯他方当事人财物的不法方法,紧急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买卖秩序和角逐秩序。故刑法单设此罪以保护国内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进步。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②合同只是诈骗使用的方法形式。
2、客观特点
从本质上讲,合同诈骗罪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客观构成上完全适用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们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没有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赖,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偷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没有的基本事实;虚构没有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如果:隐瞒自己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他们的其他事实。
3、主体特点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含自然人和单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别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比如下列几种情形就是名为单位实为个人推行的合同诈骗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推行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推行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出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借助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国营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职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应以个人诈骗论。没资金、场地、从业职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对它们借助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由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职员自集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挂靠职员推行合同诈骗罪应认定为个人诈骗。因此是不是以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不应成为区别个人合同诈骗与单位合同诈骗的标志。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到底是个人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合同诈骗罪。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量”。④对那些以单位名义推行的而实质犯罪谋取的利益归属直接责任职员的合同诈骗犯罪一律应以个人犯罪论处。